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河边路段执勤队员余剑、毕华两名同志在日常城市管理工作中,发现一名妇女在河边路口违章占道贩卖草莓,便上前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耐心劝阻。但该妇女拒不服从管理,经多次劝阻无效后,两执法队员决定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暂扣违章当事人的经营工具(杆秤),但遭到当事人夫妻俩的围攻及殴打,导致余剑同志脸部、脖子、手背多处软组织挫伤(有明显淤肿伤)及抓伤,后经周围群众制止才停止殴打行为。在正义群众的支持帮助下,两名肇事者被送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余剑同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始终坚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后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打人者罗朝芳系花溪清溪办事处把伙村二组村民,公安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罗朝芳行政拘留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