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临时占道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二)《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非经营性占道活动,不影响市容市貌,不得阻碍交通、消防和行人通行,以及不得噪声扰民。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临时占道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有(附后)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占到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事由。
(二)经办人收文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批。
(三)处室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决定反馈申请单位。
(五)辖区城管局集中在城管处统一办理手续。
(六)由市城管局核发贵阳市《临时占道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临时占道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单位,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面积进行非经营性占道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