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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第8号行政许可事项:临时占道许可
日期: 2007年7月20日 来源: 阅读次数:7650次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一、行政许可内容:临时占道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1127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3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二)《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831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非经营性占道活动,不影响市容市貌,不得阻碍交通、消防和行人通行,以及不得噪声扰民。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临时占道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有(附后)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占到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事由。

(二)经办人收文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批。

(三)处室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决定反馈申请单位。

(五)辖区城管局集中在城管处统一办理手续。

(六)由市城管局核发贵阳市《临时占道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临时占道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单位,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面积进行非经营性占道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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