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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第7号行政许可事项:户外门头(招牌)临时设施设置许可
日期: 2007年7月20日 来源: 阅读次数:8350次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一、行政许可内容:户外门头(招牌)临时设施设置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831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公布自2006年1月1施行)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户外门头(招牌)设置应做到美观、整洁、亮丽、与建筑物景观协调,不得防碍交通和消防。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店面实行一店一牌。

五、申请材料

(一)贵阳市户外门头(招牌)临时设施设置申请表(单位需加盖公章)

(二)书面申请书(单位需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产权单位同意设置证明

(六)设置位置现状照片

(七)设置效果图

六、申请表格

有(附后)

七、行政许可受理单位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办理单位或个人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提供其它各项材料。

(二)经办人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查看,提出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三)处室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批决定报局领导。

(四)审批结果1个工作日内反馈申办人,审批同意的,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及占道施工的,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施工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施工通知书》和《贵阳市户外门头(招牌)临时设施设置合格证》、《贵阳市户外门头(招牌)设施设置责任书》,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施工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地点和规格进行设置施工,待验收合格后颁发《贵阳市户外门头(招牌)临时设施设置合格证》并签订《贵阳市户外门头(招牌)设施设置责任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在年审是需提交一下材料:

(一)贵阳市户外门头(招牌)临时设施设置年审表(单位需加盖公章)

(二)设置位置现状照片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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