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切断市政照明设施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991年5月20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1998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因、地点、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图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后,改动、拆除、迁移的照明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三)处(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签发《建设工程环境审批申请表》,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与路灯管理所联系办理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 者接用、切断道路 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