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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第5号行政许可事项: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切断市政照明设施许可
日期: 2007年7月20日 来源: 阅读次数:7976次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一、行政许可内容: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切断市政照明设施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88929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991年5月20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929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1998年12月25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26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因、地点、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图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后,改动、拆除、迁移的照明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三)处(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签发《建设工程环境审批申请表》,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与路灯管理所联系办理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 者接用、切断道路 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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