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贵阳市机动车洗车场(点)许可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清洗场(点)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二)、合法的场地使用手续(土地使用手续或租赁合同)。
(三)、场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备排污条件。
(五)、不影响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及周边环境。
(六)、通道进出口不影响交通、消防和行人安全。
(七)、场地相对固定,有一定规模的洗车场点,根据节约用水的相关规定,需使用节水设备。
五、申请材料
(一)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报告
(三)场地使用手续
(四)场地平面图
六、申请表格
有(附后)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办单位和个人,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用的手续、绘制平面示意图。
(二)领取申请表。
(三)经办人自收文起在3个工作日内勘查现场,提出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四)处室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五)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申办人。
(六)申办人到市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返回城管处审核,处室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八)局领导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责任书、发放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备案登记证,有效期按规定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备案登记表》的单位和个人,按许可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开办洗车场(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证一年一审制,年审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一)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年度备案审查表
(二)申请报告
(三)场地使用手续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砂过滤排水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前10日,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