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新增排水接管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991年5月20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1998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因、地点、道路类型、排水量、工期、平面图)
(二)环境评估报告
(三)规划审定的平面总图
(四)施工设计图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有(附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对拟接管、挖掘的道路情况(包括道路类型、挖掘位置、排水标高、面积等)进行现场勘查,挖掘勘查意见
(三)处(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签发《建设工程环境审批申请表》和《破路通知单》,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工程环境审批申请表》、《破路通知单》,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建设工程环境审批申请表》和《破路通知单》的单位和个人,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面积进行占用或挖掘。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清污处理费
法律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 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 施管理部门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 证后,方可挖掘。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