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991年5月20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1998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特种物资运输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因、线路图、时间安排、道路类型)
(二)道路和桥梁保护措施及组织方案
(三)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对拟行经过道路、桥涵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勘查意见
(三)处(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到交警部门办理手续。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保护措施后,按批准规定的时限、路线进行通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 路和桥涵的,应当 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