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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第2号行政许可事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日期: 2007年7月20日 来源: 阅读次数:7990次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一、行政许可内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10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88929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991年5月20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929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1998年12月25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26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特种物资运输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因、线路图、时间安排、道路类型)

(二)道路和桥梁保护措施及组织方案

(三)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对拟行经过道路、桥涵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勘查意见

(三)处(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到交警部门办理手续。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保护措施后,按批准规定的时限、路线进行通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 路和桥涵的,应当 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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