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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被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日期: 2010年6月28日 来源: 局机关办公室 阅读次数:7152次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5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表示,城管人员等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101日起施行。该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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