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991年5月20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1998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道路挖掘(占用)申请报告(挖掘、占用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永久性道口提供规划、交警、消防部门审批意见
(五)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有(附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对拟挖掘(占用)道路情况(包括道路类型、挖掘(占用)位置、面积等)进行现场勘查,挖掘勘查意见
(三)处(所)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颁布《临时占道许可证》或《破路通知单》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临时占道许可证》或《破路通知单》,有效期按审批时限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获得《临时占道许可证》或《破路通知单》的单位和个人,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面积进行占用或挖掘。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费
法律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 占用。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 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